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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的最好办法: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国有股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8-09

——股权分置知易行难 

  日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谢庚指出,当前市场各方对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认知程度越来越深化,看法也越来越趋于统一,这为股权分置问题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他认为,现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见《楚天都市报》2004年7月27日第28版)

  所谓股权分置问题,其实就是过去人们所讨论的“国有股减持”问题。在国有股减持几起几落之后,“全流通”的概念粉墨登场。现在提出的股权分置思路,其实质仍然是把不可流通的国有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证券市场上不应该出现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挂牌流通的问题。但是,由于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经营还存在许多认识上的不足,没有意识到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所带来的危害性,所以,作出了今天看来非常不科学的制度设计。到如今,这种畸形的证券市场格局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尽快实现证券市场的正常化。

  但是,证券市场正常化知易行难。此前推出的国有股流通方案之所以被搁置,就是因为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集团。证券市场上的任何结构性变动,如果影响到它们的利益,它们都会千方百计地加以抵制。这就好像在桥牌打到一半,重新定义规则,必然会遭到反对一样。如今,中国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证券交易的规模越来越大,任何改变规则的做法都可能会招致责难。中国证监会可以说是进退维谷。

  现在,没有人反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是,对股权分置的解决方案却有不同的意见。在我看来,这些意见大体分为三种: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下,解决股权分置,重新切分蛋糕;一种意见认为在不损害流通股东既得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国家的让利行为解决股权分置;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是上市公司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不应该由投资人以外的其他市场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付出代价。换句话说,在解决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问题时,存在着上市公司投资人之间、上市公司投资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问题。作为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迫切希望通过政府买单的方式,解决国有股流通的问题。而财政部和国资委宁愿选择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国有股改造,也不愿意从现有的财政预算中拨付专门的款项解决国有股流通的问题。目前,在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投资者和证券市场大小股东之间正在进行着一场利益的大较量。不正常的是,现在投资各方都把目光集中在中国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而对上市公司的基本素质缺乏应有的关心。这是一种证券市场不成熟、投机心态过重的表现。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不能期望证券监管部门能够在一夜之间开出灵丹妙药,而应该让证券监管机构收回“上帝之手”,让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重新回归到理性状态。因此,中国证监会的不作为在某个时段恰恰能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在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国有股基本上掌握在国资委的手中。国资委在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时,既要考虑到中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又要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所以,国资委不大可能接受牺牲国有股权利益,让国有股全面流通的方案。在我们看来,中国国有股流通需要设立更多的信托机构,由信托公司接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委托,从事国有股的经营活动。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香港特区政府为了处理证券市场上的持股问题,也曾经设立过类似的机构。事实证明,这是减少社会震荡,保证股市健康发展的最有效的办法。信托公司根据市场的需要,逐步地寻求国有股的经营方案。境外机构投资者只是国有股经营合作对象之一,在今后的日子里,信托公司可以不断地发现其他的合作伙伴,并且探索其他的经营方式。

  总之,由中国证监会这个市场的监管机构来宣布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动静太大。任何一项整体方案都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剧烈动荡。因此,最好的办法是由国资委和财政部通过信托公司根据市场的发展逐渐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有自知之明,中国的财政部和国资委也应当谨小慎微,防止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股票市场,造成国有股流通方案的失败。

  在其他国家,国有股份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掌握的上市公司绩优股。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素质有待提高,所以在国有股流通方案中,应当有所选择。对那些发展前途良好,企业产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上市公司,国家委托的信托公司应当长期持有他们的股份。我们一定要改变陈旧观念,防止将国有股一卖了之。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xintuo摘自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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